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层及以上干部社团、企业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10

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层及以上干部社团、企业兼职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和《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不包括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聘任制中层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的兼职。

第四条 中层及以上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职。经批准兼职的,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证将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不得因兼职影响应履行的岗位职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兼职原则

第五条 在对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分层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允许其通过兼职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承担高等学校传承文化、创造知识、推动创新及服务社会等职能。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中层干部可以兼任与其教学、科研、管理等本职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职务;可以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职应适当控制,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兼职审批

第八条 市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党委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需由本人填写兼职单位提供的表格,并由兼职单位盖章后提交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九条  中层干部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职,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等情况,以便学校党委了解拟兼职单位背景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中层干部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继续兼职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由学校根据实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的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兼职相关奖励,并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等处理。对未经审批进行兼职、不如实报告兼职情况和兼职取酬情况的中层干部,按照有关党纪党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拟提任为中层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将本人的兼职情况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